几种“非主流婚姻”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—现代婚姻的辅助
(一)几种“非主流婚姻”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—现代婚姻的辅助
下面提出5种形态,它们会成为思潮,但不会成为主流,可是会与主流的“传统—现代婚姻”并列存在,成为“主流婚姻”的一种辅助,故谓“非主流婚姻”。
“主流婚姻”:在现行《婚姻法》保护和监视下的、持有结婚证书的、并一纸定终身的一夫一妻婚姻形态。
“非主流婚姻”:单身不婚、“同居”包括“同志同居”、“协议婚姻”以及“合同(契约)婚姻”等。它们属于当代的“边沿婚姻”和没有婚姻意义的“婚姻”或不是婚姻的“婚姻”。
目前,婚姻登记是结婚独一的法定程序,但不应是独一的程序。“非主流婚姻”可以不登记、是没有中人做见证的文字商定、是有简易民法意思的文字商定、暂缓登记(过渡),也可以完成过渡时期而正式登记。如:
1.单身不婚
婚姻没有固化和独一的形态,一个人也应是婚姻的一种形式,也是一个家庭。因此,单身不婚就是不需要登记但却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和家庭。关于“单身不婚现象”,在《关于“剩女”话题给媒体记者的作答》篇里有专门的表述。
2.“同居”(指“异性同居”)
“同居”≥“试婚”,“同居”可以不登记或暂缓登记(过渡),感到“试婚”成熟,可以成为“事实婚姻”,也可以补办手续或叫正式登记。
关于“试婚”,笔者在《恋爱是手段仍是目的?》篇(恋爱篇)中说:“试婚”不是婚姻,它至多是停留在恋期的一种性行为!——而在本篇(婚姻篇)要说:它也许会成为“事实婚姻”,成为“非主流婚姻”中的一种。
有这样的统计: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,结婚率越低,尤其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,年青人情愿选择单身不婚或同居,而不愿意结婚。这同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婚姻的再认知有关。
3.“同志同居”
同志者可以同居,但不能登记结婚。可参阅《关于“同志恋”现象的宣传教育提纲》篇。
4.“协议婚姻”
是俩人的文字商定。或者没有或者有中人做见证。好比前面解释“协议婚姻”行文中所分的三种情况;好比在领取结婚证条件下的“AA制”和“丁克”婚姻。
5.“合同(契约)婚姻”
有简易民法意思的文字商定,以后,可以继承保持这种商定,也可以补办正式婚姻登记手续。
以上五者,本篇上面都有先容。
其中,关于“合同婚姻”的设想,下面还要专门表述。
但无论是什么形态,栖身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把握这些情况,最少这是栖身治理和社会治安的需要。
时代在急速前进,早已不是农耕时代,也不是产业时代,而是电子信息时代了!现在的社会经济是多种成分并存;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门的意识形态,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,它的思惟、文化发散成多元的;而人们的熟悉论、世界观,特别是表现在对传统—现代婚姻形态和性行为方式方面的熟悉论、价值观,也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。因此,作为由旧作坊思维、小农经济意识、血缘家族观念、一言堂思惟下产生或形成的婚姻习俗和婚姻轨制能不发生变化,能不进行改变吗?